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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指南
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來源: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瀏覽量:15928 日期:2022-04-06
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環保產業發展需要,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市場行為,提高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的投資效益,推動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會員單位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開展評價工作(以下簡稱“能力評價”)。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的能力(包含硬件、技術水平、管理能力、業績和信譽度等綜合條件)。
第三條 能力評價范圍為環境保護技術咨詢服務,具體包括:污染源調查、流域區域規劃及方案編制、項目分析與可行性研究、污染治理工程設計方案編制、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與風險評估、排污許可技術咨詢、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環境保護稅申報、清潔生產評估、環境綜合服務(環保管家)咨詢、環保專項資金申報與驗收、生態環境規劃與政策研究、環保標準與規范制定、生態環境調查與統計、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環境信息系統開發及應用、節水及雨水方案編制、效果評估、碳排放技術咨詢、其他環保咨詢。
第四條 能力評價是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針對會員單位開展的、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評價活動,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對相關會員單位的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能力評價不作為市場準入條件,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會員單位均可自愿申請《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評價證書》(以下簡稱“《咨詢證書》”),能力評價工作不收取費用。
第六條《咨詢證書》分為正式和臨時兩種類型。正式《咨詢證書》等級分一、二、三級三種等級,臨時《咨詢證書》設臨時二級、臨時三級兩種等級,臨時證書不設一級。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為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會員單位;
(三)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具備與評價等級相適應的環保技術咨詢服務能力。
第八條 申請能力評價“一級”等級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近三年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單項合同額不低于50萬元的與申報專業對應的環境保護專項技術服務,或累計承擔項目不少于40項,且累計合同金額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
(三)具備不少于15名與從事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類別相關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高級(或相當于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名,中級(或相當于中級)技術職稱人員6名;
(四)具有較完備的試驗、檢驗條件;
(五)具備較強的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六)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質量管理體系;
(七)從事環保行業多年,在行業中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和信譽度。
第九條 申請能力評價“二級”等級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近三年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單項合同額不低于20萬元的與申報專業對應的環境保護專項技術服務,或累計承擔項目不少于20項,且累計合同金額累計不低于200萬元;
(三)具備不少于8名與從事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類別相關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高級(或相當于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名,中級(或相當于中級)技術職稱人員4名;
(四)具有一定試驗、檢驗條件;
(五)具備一定的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六)具備較為健全的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能力評價“三級”等級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二)近三年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單項合同額不低于5萬元的與申報專業對應的環境保護專項技術服務,或累計承擔項目不少于10項,且累計合同金額累計不低于50萬元;
(三)具備不少于5名與從事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類別相關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高級(或相當于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名,中級(或相當于中級)技術職稱人員2名;
(四)具備滿足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需要的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符合二級、三級能力評價等級,但尚無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業績的單位可申請對應級別能力評價臨時《咨詢證書》(臨時能力證書不設一級)。
第三章 申請材料及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填寫《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申請表》(見附件一)并附下列材料,一式兩份,A4紙雙面打印,膠裝成冊,送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綜合部:
(一)企業法人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固定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
(三)所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高校畢業證、勞動關系證明等復印件;
(四)試驗、檢驗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或質量管理體系證書復印件;
(六)申請正式《咨詢證書》的單位必須提供近3年相應業績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業績證明材料。項目業績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項目合同復印件;2、項目完成證明(包含但不限于批復意見、備案回執、項目業主意見)復印件;3、項目業績成果的封面頁、目錄頁以及簽署頁復印件;4、每個申報專業至少提供一個服務項目的業績證明材料,其余資料備查;
(七)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臨時《咨詢證書》,可不提供第(六)項資料。
第十三條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登記造冊,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邀請有關專家及部門管理人員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視情況可將現場核查與評審同時進行),提出評審意見,并將評審意見報送會長審批。
第十五條 審批通過后,向經評審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頒發《咨詢證書》,并在協會官網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評審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證工作,并向未獲批準的單位說明理由。
第四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咨詢證書》是環保企、事業單位已具備相應的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能力的證明,可在承接業務及廣告宣傳中使用。
持證單位在承接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業務時,應按《合同法》的規定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正式《咨詢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可申請復評。復評時,可以根據業績提升或降低能力證書等級。超過規定時間未申請復評的,《咨詢證書》作廢。
第十九條 臨時《咨詢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可申請轉正或延期;延期次數為1次。超過規定時間但申請轉正或延期的,《咨詢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正式《咨詢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持證單位應在每年的規定時間內,將上一年度有關能力評價條件變化、業績證明等年檢資料連同《咨詢證書》副本一并報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通過年檢;對達不到原條件的,按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等級和專業范圍或取消《咨詢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變更的。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者,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或撤銷《咨詢證書》:
(一)以弄虛作假手段申請、復評及轉正《咨詢證書》的;
(二)涂改、轉讓、租借、買賣《咨詢證書》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年檢的;
(四)拒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轉包、分包所承接服務項目的;
(六)因持證單位原因造成承擔的環境保護行業技術咨詢服務項目出現重大事故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